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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所在地信阳市罗山县**镇**村**,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乡**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9时2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鄂D****2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荆州市荆州区**路与**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将在西侧路口路面作业的环卫清洁工李某某(殁年68岁)撞倒,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火化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认定书;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讯问、出警及抽血送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乡**组**号。联系电话:1379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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