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号**栋**层,住鄂州市鄂城区**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7时1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鄂G****5小型轿车,沿鄂州市华容区**镇**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咀村刘家大湾路段,超车时与对向胡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致被害人胡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甲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其余款项由保险公司赔付,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被交警带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尹某某、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2020年1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8718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