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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容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鄂A****2小型普通客车自东向西进入鄂州市鄂城区司徒路**小区时,因未查明前方路面情况,将骑三轮玩具车的被害人徐某乙(男,殁年2岁)撞倒后碾压,造成徐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乙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情况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徐某乙家属人民币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汇款回单、收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缪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2020年6月1日**小区监控录像;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群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华容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590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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