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1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社区**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鄂J*****小型轿车由麻城市集美学校往白果镇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行驶至麻城市闵集大桥北桥头路口左转弯时,与袁某某(车载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袁某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袁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袁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交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拨打110电话,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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