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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1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社区**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某某驾驶鄂J*****小型轿车由麻城市集美学校往白果镇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行驶至麻城市闵集大桥北桥头路口左转弯时,与袁某某(车载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某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袁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袁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交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拨打110电话,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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