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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确山县卫计委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办事处老**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23时15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超速(公路货车最高时速70km/h,在事故发生时的车速介于90km/h-95km/h)行驶至107国道确山县**办事处**路口处时,与沿**国道从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横过**国道的祁某某驾驶的木马人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确山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被告人徐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检验报告;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政治面貌证明;

3、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民事判决书、谅解书;

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调解书;

5、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9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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