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寿宁县**乡**村**号,住寿宁县**镇**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寿宁县**开往寿宁县**方向,途经**街**处左转弯时,与被害人俞某甲驾驶的套挂闽**号牌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俞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俞某甲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死亡。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徐某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俞某甲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牌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侦破报告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俞某乙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拍摄的现场照片。
6.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竹青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寿宁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31371****
2.侦查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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