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2时许, 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冀C*****小型客车顺25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海港区盛世家园路段, 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撞倒,后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冀C*****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甲当场死亡,徐某某、杨某乙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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