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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园**号楼**单元**室,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本案案情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9蓝色雪佛兰小轿车从住处前往单位上班,当其沿沈家桥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部大道与沈家桥三路丁字路口左转弯时,将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先后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被害人被送至西安国际医学中心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9日死亡。经交警长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陕西省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案件侦破情况说明。

3.​ 案发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相关证人证言。

5.​ 事故车辆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6.​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 被害人张某某尸体检验报告。

8.​ 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信息查询、涉案车辆信息查询。

9.​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10.​ 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

11.​ 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

12.​ 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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