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经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徐某某,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9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邯郸市人民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尚代线交叉口东侧处时(该路段限速60km/h),撞上环卫工人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案发时徐某某所驾驶的轿车行驶速度约85km/h。经事故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车辆碰撞、及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车辆照片。6、扣押肇事车辆及驾驶证、行驶证。7、酒精检测报告。8、户籍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超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被害人王某某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红霞

检察官助理  李亚男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拟不出庭;

      3、本案卷宗壹册。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