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河南省淮阳县**乡**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0月3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A*****号轻型货车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八港办事处河南中博智慧物流园内部道路行驶过程中,与被害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某让其同事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其在现场等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千里物流园区门岗制度、物流园区管理制度的证明;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呼气酒精测试单;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110指挥中心证明;
(7)急救中心证明;
(8)诊断证明书;
(9)死亡医学证明书;
(10)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郝某某、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书;
(2)血醇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莹
代理检察员:徐家昌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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