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搭载其妻李某某,从本区屏锦镇沿国道318线往袁驿镇方向行驶,准备在袁驿镇煤厂装煤后,载往万州。当日6时53分,当车行驶至国道318线1980KM+450M急弯路段(小地名:520),与廖某某(男,殁年53岁)驾驶的渝FYD5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因被告人徐某某在夜间湿滑弯道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且会车操作不当,汽车列车尾部占道行驶,导致渝DM613挂号车左侧第三轴及货厢尾部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和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经鉴定,廖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徐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附近村民发现倒地摩托车后,立即报警。梁平区公安局发现被告人徐某某所驾车辆有重大嫌疑,通过车辆挂靠公司,与被告人徐某某取得联系。当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按民警要求,将车停在万州区长江大桥引道处,等候民警调查。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现已赔偿到位40万,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谢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车速鉴定、交通事故成因鉴定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行车记录仪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玲
检察官助理:蒲远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在家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512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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