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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上海建设”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陇县陇千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陇县西合制药厂门前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姚某某拉行的架子车相撞,造成姚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姚某某在2019年10月11日9时50分许道路交通事故中被致成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干受压、大脑镰疝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车辆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章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英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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