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2001********,汉族,中专文化,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住巨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9月1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征求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巨野县**镇政府街**中学南路段时,将行人马某某撞伤,致被害人马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徐某某弃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信息、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袁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分析意见书、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毕洁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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