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6********,汉族,高中,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是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镇**村**队**号,电话1899493****。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3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CH****/苏C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26线由南向北行驶到夏邑县骆集乡后王楼村时,追尾撞上王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徐某某当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急救车和交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处理后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王某某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8月26日死亡,经(夏)公(刑)鉴(尸)字[2020]551号鉴定:王某某符合头胸部损伤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徐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0月16日,在我院调解下双方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无前科,驾驶证、车辆年检均合法有效,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在现场等待处理,投案后如实供述,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利宏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10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刑事和解手续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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