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5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号牌鄂D****9正三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雷某某送货,当车辆行驶至公安县章庄铺镇三星村三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雷某某从车上摔出跌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车辆及被害人尸体等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安县**镇**号,联系电话1310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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