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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万安县,住万安县********号,个体劳动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持C1驾照驾驶赣D*****汽车沿万安北大道由北往南驶入万安县五丰镇五丰圆盘时,遇被害人罗某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沿万安东大道由南往北进入五丰圆盘后左转弯绕行至圆盘北侧路段,两车发生碰撞,被害人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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