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4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闽DE3****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凤岗镇竹塘大塘北路2号路段倒车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岗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后,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张某某48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故现场勘验材料,扣押笔录,驾驶证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6月9日
附:
1、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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