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17时许,驾驶本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A****9)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镇**路村东口处,适有袁某甲(男,53岁,河南人)、高某某(女,68岁,顺义人)在该村口进行检查,徐某某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致车辆加速行驶,车前部陆续与袁某甲、高某某及道路旁停放的北京牌小型汽车(车主:金某某,车牌号:京P****6)相撞,造成袁某甲死亡,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袁某甲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甲、高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徐某某与袁某甲、金某某的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谅解协议书、谅解书、协议书及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2.证人证言:宫某甲、宫某乙、袁某乙、王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金某某、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问题部分解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辉辉
检察官助理:胡帅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4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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