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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43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市**县**镇***村六组。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6日20时24分许, 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无牌证白色宝马X1小型汽车沿京昆高速西安方向行驶至943公里+900米处时,碰撞王某某驾驶的晋M78***-晋MC***挂号重型半挂车尾部,致无牌证白色宝马X1车辆乘车人杨某甲和杨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杨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杨某乙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渭南高速交警大队出具第61050112018000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甲、杨某乙、沈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明知无牌证车辆依然驾驶,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敏革

2019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庭审示证提纲四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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