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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1时55分许,徐某某驾驶陕A****X号小型轿车沿周至县沙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4KM+300M处时,因占道行驶,将由北向南的解某驾驶的豫P****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解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许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解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建锋

检察官助理:叶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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