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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90********,汉族,大专文化,**(成都)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崇州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罗某某,女,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44********,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生前住四川省崇州市**镇**路**巷**号。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由崇州市大划镇场镇方向沿画江大道一段往崇双大道方向行驶,06 时20分许,行驶至崇州市大划镇画江大道一段299号13栋附5号门前路段,所驾车前部与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罗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崇州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1、川A*****小型轿车的转向系、行车制动系、前部灯光照明装置(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及车速进行。2、川A*****号小型轿车事故碰撞时行驶速度介于48km/h-53km/h之间。

2020年3月18日,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2月19日,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娟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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