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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垫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况某某,从重庆主城出发,沿垫江县澄溪镇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太平镇马神庙附近时,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徐某某和况某某也摔倒受伤。路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三人随救护车到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张某某于当日死亡。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张某某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5月2日9时许到案接受调查。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徐某某赔偿了张某某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渝鑫技术鉴字〔2019〕T6-0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19〕V-3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垫公鉴(病理)[2019]0021号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邓烈珍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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