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村委**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临泉县***沿淮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村路段时,与在路中间东侧的黎某某相碰,致使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内出血、小脑及脑干等重要神经中枢损伤,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黎某甲、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道路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检察官助理闫军会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村委**号。
2.卷宗和证据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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