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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安区横塘岗乡往中店乡方向行驶,至**村**组三岔路口处,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及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乘员方某某、赵某某三人受伤、两车及路边护栏损坏,被害人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抢救伤者,拨打“120”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张俊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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