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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号。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本院决定对徐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0日7时12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利辛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66KM+837M处,与同方向杨某甲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12月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查询证明等;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8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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