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2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皖M5****、皖M****挂解放牌拖挂车从站岗返回炉桥,行驶至S311线129km+250m处时,遇常某某因其驾驶的皖M5****号改装车左前轮损坏,正站在路边准备换胎,徐某某发现情况刹车,由于拖车无刹车,刹车过程中车辆横滑将常某某撞倒,被告人徐某某弃车逃逸,后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证人名单1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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