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3********,汉族,大学本科,主持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住黄山市休宁县**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3时21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J****8号轿车沿徽州大道由稽灵山往红星路方向行驶,驶经瑞和家园路段时碾压躺卧在机动车道上的王雄幸,徐某某在碾压到异物后未停车查看,采取必要措施,驾车驶离现场。23时23分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再次碾压躺卧在机动车道上的王某某,后驾车驶离现场。王某某经黄山市人民医院确定当场死亡。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多脏器破裂出血死亡。黄山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徐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家庭困难杂支费和丧葬费共计15万元,已支付50万元保证金用于履行法院民事判决,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休宁县**路**号;
2.侦查卷贰册;
3.检察卷壹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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