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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国道22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郓城县双桥镇梁店村处(426KM+500M),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徐某某受伤,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艳萍

                                    检察官助理袁媛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郓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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