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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村**号。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4月16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粤AQ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天河区员村田心路出员村南街424米处由东往西倒车时,遇被害人梁某某步行至上述地点,徐某某驾驶的粤AQ5***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尾与梁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倒地受伤。梁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11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梁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死亡,外伤系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自身疾病系导致其死亡的轻微因素)。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及救护车到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被害人梁某某的死亡证明、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案发现场勘查视频等视听资料;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痕迹检验笔录等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惠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020****。

2、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光盘1张。

3、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家属361541.19元(含保险公司赔付261541.19元),双方已达成谅解,且被害方已出具谅解书。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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