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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号。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S2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温寿线由金华往永康方向行驶。07时35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温寿线215KM800M与双舟线交叉路口时,与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横穿温寿线的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损,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事故当日陈某甲经住院治疗至2020年1月16日,陈某甲病情平稳,予以好转出院,出院后陈某甲在家卧床休养,2020年2月15日晚陈某甲突发头晕等症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陈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损伤导致两侧肺动脉分支内血栓栓塞形成、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自身所患心血管系统疾病为其死亡的辅助性素。

2020年10月26日徐某某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徐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资料、过磅单、协议书、调解书等;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宁某某、涂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检察官助理:章小强

2020年11月21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义,联系电话: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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