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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7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句容市****小区****单元**室(户籍地:句容市******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AN****号小型轿车,沿S266(句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怡然生态园”附近路段时,与前方在道路内施工的被害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发生碰撞事故,致车辆受损,被害人王某某受伤,被害人王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许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等鉴定意见;5.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5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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