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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扬州市邗江区**街道****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组)。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KM****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与杨庙镇新杨村交叉路口处,闯红灯通过路口,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准备向南转弯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经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自行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扬州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翠翠

2020219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街道****组;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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