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号牌为“苏EC****”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524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农创村路段附近撞到了路边树木上,造成驾驶员徐某某和副驾驶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轻型普通货车1辆(照片)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益斌
检察官助理:张弼程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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