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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8********,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皮革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08月28日19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京YC****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顺佳汽修厂路段,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被害人浦某某驾驶无牌电瓶三轮车发生相撞,致无牌电瓶三轮车驾驶员浦某某受伤,乘员殷某某倒地受伤,殷某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浦某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浦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殷某某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7.现场监控录像2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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