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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吉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1********5614,汉族,小学,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吉安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8时28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9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319国道1061KM+510M路段处先往右靠边行驶至路肩而后突然掉头,其时,被害人马某乙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马某丙从后方同向某某,二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乙受伤,马某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吉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丙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女儿与被害人家属马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证明书、入院、出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书、痕迹检验报告书、毒物检验鉴定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焕年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吉安县**镇**村**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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