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89********,满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冀RV****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固安县交警大队半边店中队门口与行人高某某相撞,造成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其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成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