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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磁县,住河北省磁县岳城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家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6时6分,被告人徐**驾驶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汤阴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219省道交叉口84KM+20M处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受害人吕**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吕**当场死亡。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

被告人徐**系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徐**人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眀**证言。

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伟勇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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