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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赤壁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4月1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5 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鄂AD9***号本田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赤壁市**大道出发回**镇,行至**大道与**路交汇处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将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师某某(女,殁年55岁)撞伤。被告人徐某某当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师某某经赤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俊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师某某系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导致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师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师某某的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俊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96156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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