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职业务农,湖南省耒阳市人,现住耒阳市**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三轮摩托车,于G356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耒阳市余庆街道办事处门口路段时,将在人行道路边抬米糠的被害人徐某丙撞倒,湘******号三轮摩托车正前方挡风玻璃当场也被撞碎。事故发生后,徐某甲下车察看了一下现场,便驾车离开,后被徐某丙儿子徐某乙驾车将被告人徐某甲拦停带至事故发生现场。在案发现场,徐某乙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不久,徐某丙被送往医院抢救,于次日晚上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湘******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头右侧与徐某丙身体发生过碰撞接触,徐某丙符合头部遭受强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丙无责任。现被告人徐某甲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检测报告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收据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坚
检察官助理:郑亚飞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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