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站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西路**号,住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甘G****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丹县培黎学校后大门路段时,因疲劳驾驶将车辆驶入左道与对向行驶的由山丹县**镇居民王某某驾驶的“临工金利”牌轮式液压挖掘机碰撞,致车内乘坐的张掖市**区居民芦某甲、芦某甲的女儿周某甲(2013年**月**日出生)、芦某乙(2020年**月**日出生)受伤,后被告人徐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山丹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芦某乙经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芦某甲、周某甲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经甘肃省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疲劳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驶入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芦某甲的陈述;4.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监控视频;8.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荣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