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商城**幢**单元**室。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57.145吨石块(核载12.37吨),从南平市建阳区武夷新区南平一中高中部的工地往童游街道水尾村云信搅拌站方向行驶,途经**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被害人王某丙驾驶的建阳22231号二轮电动车时发生碰刮,造成王某丙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次日,王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丙符合交通事故所致腹盆部严重闭合性损伤、腹盆腔内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丙负次要责任。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丙的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55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单、驾驶员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有犯罪前科、严重超载驾驶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徐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丽双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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