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户籍所在地、住址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闽FY****依维柯牌中型客车从广东省**市**城长途汽车站出发开往**汽车站。17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客车行驶至国道205线**KM+****M(武平县**镇***路段)欲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对向驶来由徐某甲驾驶的闽F*D***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闽FY****号中型客车乘客邵某某、钟某某、毛某某、赖某某、朱某某、牛某、汤某某、卢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报警后被告人徐某某在原地疏散乘客、救助伤者,乘客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钟某某属于轻伤二级。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甲无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提出异议,申请复核,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后,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甲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害人邵某某家属收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支付的4万元事故预付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已与被害人毛某某、赖某某、朱某某、汤某某、牛某、卢某某签署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照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呼气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车辆清单、闽FY9385客车的GPS卫星定位轨迹列表、到案经过、车速重新鉴定申请书、车票、武平县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收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调解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牛某、朱某某、卢某某、赖某某、毛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卢某某、耿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病鉴字第175号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宇司法鉴定所[2019]鉴字第D060号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宇司法鉴定所[2019]鉴字第D061号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龙津司法鉴定所[2019]车速鉴字第96号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19]痕迹(速度)鉴字第21364号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龙津司鉴[2020]临鉴字第35号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平县公安局第35082412019000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公交重认字(2019)第003号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尸体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泉
检察官助理:钟 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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