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2109221978********,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县**乡,现住辽宁省**县**乡**村,个体劳动者。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时30分许,徐某某驾驶辽J*****号解放牌重型货车(车主为王某某),严重超载(荷载17.135吨,实际载重52.29吨),沿464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9KM+750M处,因操作不当驶入路下侧翻,致使乘车人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9月16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张某某右下肢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公交认字【2019】第408号)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30日,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三方达成协议,王某某、徐某某已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且王某某、张某某均对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历、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5. 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沈汽工鉴[2019]蒙第19099号、沈汽工鉴[2019]蒙第19139号)、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后)公(司)鉴(伤)字[2019] 088号);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7. 审讯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辽J*****号解放牌重型货车,因其操作不当驶入路下侧翻,致乘车人张某某重伤、车辆损坏,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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