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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5********,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系苏州**涂料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宿州市********组)。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12 月 28 日 7 时 40 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 E7****小型轿车沿苏州工业园区亭新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阳澄湖大道亭新街交叉路口处向东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车辆周边动态,妨碍其他被放行的车辆,与沿阳澄湖大道由西向东直行的姜某某驾驶的悬挂苏E240****号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姜某某跌地受伤,后经苏州九龙医院抢救无效,被害人姜某某于 2020 年 1 月 4 日于家中死亡。

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在现场向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

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7月30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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