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县,住山东省莱阳市**镇**村。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9时39分许,驾驶鲁******小型客车沿2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莱阳市**镇**村处,因超车处理情况时致车辆仰翻,撞上在公路北侧站着的李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又赔偿李某某家属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李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丽君
检察官助理高书婷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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