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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号,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辽C****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姑小线双庙大桥上时,与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屈某某受伤住院,徐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经诊断屈某某左侧额颞部硬膜外血肿、脑挫伤、颅面骨多发骨折、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等,于2020年6月5日死亡。经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屈某某符合因遭遇交通肇事致以头部及胸部围住的多发损伤及继发改变,终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交通肇事与屈某某死因属于完全因果关系。经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屈某某无责任。

2020年8月5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情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称重单、保险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现场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洋

检察官助理:侯立志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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