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A1****号小型轿车沿S42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泉河特大桥路段时,撞到同方向行驶的赵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载带赵某乙、牛某甲、牛某乙)尾部,致三轮电动车失控撞到西侧桥墩,赵某甲坠落大桥,造成赵某甲、赵某乙、牛某甲、牛某乙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赵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黄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丽春
检察官助理:王晴晴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5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十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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