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鄂A*****号小型轿车,由阳新县**镇往**镇方向行驶。23时许,当该车行驶至**镇**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不慎翻车,造成车内乘客肖某甲(男,殁年26岁)当场死亡,徐某某、肖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肖某甲符合车祸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见同行人员肖某乙打120和报警电话,就在事故现场等候,因受伤随后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治疗,阳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医院找到徐某某,发现徐某某有酒后反应,遂提取其血液样品。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83.55mg/100ml。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车主肖某丙与被害人肖某甲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分别赔偿了被害人亲属26万元、17万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及人员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肖某丙等人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为恒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组**号。电话:1887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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