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街道**区农民,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青州市玲珑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与荣利街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某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电话报警。

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人口信息、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收到条等;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化检验报告,尸检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国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