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州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屯)。2019年10月22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后逃逸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8日;同年10月2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后逃逸、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罚款人民币2700元。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大安经典牌电动三轮车沿屯间土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肇州县永胜乡模范村头井子屯南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康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康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康某甲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认定,徐某某应当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康某甲无责任。徐某某与康某甲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徐某某暂未给予被害人赔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 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等;

3.证人吕某某、苏某某、康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关于康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报告;肇州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关于康某甲伤情的鉴定书;黑龙江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痕迹鉴定意见、涉案车辆属性鉴定意见;肇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贺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讯问光盘一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起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